厅机关各处室、驻平潭办事处、厅属事业单位:
《福建省审计厅视频会议管理办法》已经10月30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
福建省审计厅视频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发挥视频会商系统的作用,确保审计视频会议顺利进行,明确会议各方的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视频会议由厅主办处室、办公室、计算机中心三个处室单位相互协调、配合召开。
第三条 主办处室确定原则
(一)审计署召开的全国视频会议,按照审计署主办司局对口的厅机关处室、单位或我厅确定的具体审计业务牵头处室、单位确定。
(二)到我省审计的特派办或相关司局需借用视频会议的,按照我厅负责对口联络的处室、单位或指定的处室、单位确定。
(三)我省自行召开的视频会议,按照“谁主办、谁为主负责”的原则,并由主办处室确定具体经办人。
第四条 视频会议会前工作
(一)仅在厅机关本级设立全国视频会议分会场的,主办处室接到审计署会议通知后,应明确具体经办人,并商办公室、计算机中心协助办理。
(二)需在省市两级或省市县三级设立分会场的,以及我省自行召开的视频会议,主办处室应拟制视频会议通知,经厅办公室、计算机中心会稿后,交由厅办公室秘书科、计算机中心通过腾讯通等方式分别发至全省审计文秘群、审计信息化交流群。
(三)厅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将会议通知在政务外网OA公告栏发布并将有关内容通过短信发至参会厅领导和参会处室主要负责人、相关设区市局办公室主任。
厅办公室秘书科根据主办处室提供桌牌名单及会标安排制作会场桌牌及LED会标,并协助主办处室做好会场桌牌的摆放。
厅办公室行政科负责会场空调、灯光、音响、电视、投影、卫生、茶水以及主席台座椅调整等设备、后勤保障工作。
(四)主办处室负责为主起草厅领导有关讲话稿、做好会议议程安排、落实参会厅领导及会议主持人,并与厅办公室秘书科、相关设区市局对口业务处室做好视频会议有关衔接工作。
需要印制会议材料的,应提前将有关材料交厅办公室秘书科安排印制;需要分组讨论的,应提前告知厅办公室秘书科做好讨论地点安排。
(五)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关注政务外网OA公告栏或短信通知,并将会议具体要求通知本处室参会人员。
(六)计算机中心负责与市、县局视频会议技术人员做好视频设备联调等准备工作。
第五条 视频转播技术事宜由计算机中心负责安排。主办处室应就下列事项与计算机中心协商达成一致:
(一)主会场、分会场设置及参会单位情况。
(二)是否需要提前进行联调。
(三)主会场向分会场除传递视频图像、声音信号外,有无电子幻灯、音像资料播放、PPT演示等需要传输视频辅流信号。
(四)分会场与会者是否参加讨论,如有发言,分会场发言的单位名称及顺序。
(五)是否需要安排录播。需要录播的,主办处室应会前向计算机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审计署主办的全国视频会应报经审计署主办司局同意,并由计算机中心拷贝后交给主办处室处理。计算机中心不得对其他处室单位和市县区局提供录播内容。
第六条 视频会议一般在会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联调。联调时主会场、分会场应当打开会商终端、摄像设备、话筒、投影机、显示设备,全面检查视频(包括辅流)、音频信号的正常传送和播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调整解决。
第七条 主办处室具体经办人应在会议开始前一小时到达会场,根据计算机中心技术人员呼叫各分会场参会单位情况,通知分会场对口科室处理未按时就座、缺席等异常情况;根据需要负责与审计署主办司局联系协调;协调、检查主会场会务工作准备,安排人员就座;分会场如有电子幻灯片、PPT演示等资料的,统一由主会场放映;在会议召开前五分钟向视频会议主持人报告主会场及分会场到会情况。
在视频会议进行时,主办处室具体经办人应与计算机中心技术人员相互配合,观察会场动态,处理主会场及协调分会场对口科室处理有关异常情况。
会议需要签到的,由主办处室负责,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安排,及时统计报告实际参会单位数、主会场人员数和各分会场人员数,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厅办公室秘书科。
第八条 计算机中心负责通知各分会场负责接收、播放的计算机技术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主办处室提出的摄像要求安排摄像机位和话筒,采集传送本地视频、音频信号。
(二)按照会议通知要求的日期和时间参加联调,及时解决联调中发现的问题。
(三)会议开始前一小时打开所有设备,协助分会场联系人呼应主会场呼叫。
(四)按照设备使用规则或者主会场技术人员的指导操作设备,保证视频会议正常进行。
(五)会议进行时,观察会场动态,调整音量及视频画面,调度播出画面,处理出现掉会或无画面的分会场。
(六)视频会议出现问题的,会议结束后分会场主动与主会场技术人员联系,排除故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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