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驻平潭办事处、厅属事业单位:
《福建省数字化审计机关建设水平评价考核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审计厅
2014年11月18日
福建省数字化审计机关建设水平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指导我省各级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推广,客观评价数字化审计机关建设水平,根据审计署《数字化省级审计机关建设标准——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44号》(审计发〔2012〕144号)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审计机关数字化水平自我评价办法(试行)》(审办计发〔2013〕8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数字化审计机关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信息化是指:审计机关将计算机、通信、传感、控制等信息技术手段应用于审计实施、审计管理、机关事务等各项工作,促进审计工作与信息技术的有效融合。
第三条 数字化审计机关是指:应用信息技术以合理的限度使审计机关的各项工作能够使用计算机进行处理、管控,数据、信息能够通过网络实现共享。
第四条 建设数字化审计机关的目标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机关管理水平,提升审计工作效能,促进审计职责有效履行,不断推进审计事业科学发展。
第五条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审计署及省厅的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大力推广应用金审工程建设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审计管理系统、审计实施系统、联网审计系统等。
第六条 本办法考核的范围,为设区市审计局和省厅业务处(单位)。
第七条 数字化审计机关建设水平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发展规划和组织机构、机房环境和网络系统、硬件设备、应用系统、运行维护机制、规章制度、信息化队伍、公文办理、审计实施、项目管理、计划统计、电子档案、信息传播、机关事务和监督检查等。
积极推进联网审计,运用大数据技术创新审计方法,构建“总体分析、发现疑点、分散核实、精确定位、系统研究”的数字化审计方式,将酌情加分。数字化建设水平评价考核标准(简称千分制考核标准)见附件1、2。
第八条 省厅成立数字化审计机关建设水平评价考核工作办公室(简称:厅数字办,下同),由计算机处、计算机应用中心和厅办公室、效能办、法规处、综合处、人事处等组成,挂靠厅计算机处,在分管计算机处的厅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考核办法及考评标准的制定、修改完善,组织实施、指导评价考核业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厅数字办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数字化审计机关建设水平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 数字化审计机关建设水平评价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结合审计工作实际,采取自评与复查评价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评价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省厅将根据考核情况对数字化审计机关建设水平开展较好的单位和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
数字化审计机关建设水平评价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部门,不参加省厅组织的全省审计机关综合性评优和优秀审计项目评选。
第十二条 我省数字化审计机关建设水平评价考核办法及其标准将根据审计署审计信息化工作要求和我省审计机关数字化建设水平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福建省审计机关信息化工作考核办法(暂行)》(闽审计审〔2012〕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附件1:2014年度福建省设区市审计局数字化建设水平评价考核标准.xls
2.
附件2:2014年福建省审计厅业务处(单位)数字化建设水平评价考核标准.xls
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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