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审计促进订立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来源:福建省审计厅 时间:2018-09-30 10:47

  2018年,福州市审计局在对市本级65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运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相关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额未得到核定,且这部分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又未纳入国资委系统监管,造成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人均最高与最低相差15倍,其绩效工资发放的监管无据可依。在提出建立相关规章制度的审计建议后,市人社和市财政部门在摸底的基础上,遂即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近日,经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下发《福州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榕政办[2018]158号),使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工资核定、管理、发放、监督渐趋科学合理规范。 

  一是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数。首次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数按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实际发放审核数,扣除不合理部分确定,次年起,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数以上年批复核定数结合经济效益增长率确定,经济效益指标包含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三个分项,分别占比50%30%20% 

  二是明确工资总额分配。规范工资总额管理后,各单位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由单位提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主管局批准后实施,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3倍以内,单位副职的绩效工资水平按主要负责水平的0.60.9倍确定。 

  三是细化具体组织实施。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起始核定年度为2017年,经济效益增长率三年一调整,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已按《办法》规定,陆续行文核定每家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福州市审计局 供稿)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