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跟踪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审计厅 时间:2016-06-30 00:00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厅机关审计结果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工作,提升审计成效,厅机关近期对2012年5月印发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福建省审计厅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跟踪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6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审计厅

2016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审计厅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

跟踪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以及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关于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要求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12〕4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15〕1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结果整改的跟踪检查工作由审计组所在业务处室负责组织落实。跨处室联合组成审计组的审计项目由牵头的业务处室负责组织落实,其他参与处室应积极配合。

第三条  业务处室应在审计报告(含审计调查报告,下同)、审计决定书等审计业务文书执行期满后一个月内,完成审计结果整改的跟踪检查工作。

审计结果整改的跟踪检查,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报告制度情况;

(二)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等审计法律文书中作出审计处理处罚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要求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五)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采纳审计意见建议进行建章立制情况;

(六)移送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违反党纪政纪或涉嫌犯罪行为的案件线索,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罚处分,提请对有关暂停拨付款项、补缴税款、移送违反土地管理及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

(七)省领导相关批示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业务处室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一)实地检查或者了解;

(二)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

(三)其他方式。

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业务处室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审计整改报告应以正式公文报送给省审计厅,并附相关的整改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有制定完善相关制度的,应一并提供给省审计厅。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审计建议落实采纳情况、审计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结果、尚未完成整改问题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处理的计划以及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包括上次审计发现问题未整改的部分和本次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于本次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被审计单位已经及时整改的,应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相关整改纠正情况。

第七条  审计结果整改的跟踪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存在以下问题的,业务处室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厅综合处和厅法规处,由厅综合处提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处理意见,业务处室和综合处、法规处分别按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一)被审计单位因客观原因,对省审计厅出具的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等执行确有困难的,要求延期执行或者其他请求的,业务处室应告知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请求,并按照厅长办公会议研究意见办理答复。

(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的被审计单位,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厅法规处作出申请、业务处室做好配合;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通报有关主管部门,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处理措施的,由业务处室提出通报意见,并要求将处理结果反馈省审计厅。

(三)对没有按时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或报送的审计整改报告不完整,对整改工作不作为、慢作为的被审计单位,按照《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需要问责的,由业务处室按照厅长办公会议研究意见提出问责意见,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反馈省审计厅。

(四)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被审计单位,以及对移送的问题不作协调、不及时处理等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有关单位,需要提请监察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追究责任的,或涉嫌犯罪需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由厅法规处配合业务处室按照厅长办公会议研究意见提出追究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意见,并要求将处理结果反馈省审计厅。

第八条  审计结果整改的跟踪检查中,发现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中存在重要错误事项,业务处室应书面报告分管厅领导、总审计师和厅长,同时抄送厅综合处和厅法规处。由厅法规处会同业务处室提请厅审计业务会议专题研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纠正。

第九条  业务处室开展审计结果整改跟踪检查,涉及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项目和重大问题需要会同监察、督查等机关和部门进行抽查的,应及时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并报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厅综合处会同业务处室根据厅长办公会议研究意见,与监察、督查等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按照《福建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执行及整改情况联合督查暂行办法》(闽审责〔2012〕144号),由厅经济责任审计处协调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每年上半年开展联合督查。

第十条  审计项目整改跟踪检查报告应在跟踪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分管厅领导审核,并连同分管厅领导审核意见报送厅综合处和法规处。

第十一条  业务处室应在收到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报告的当月及时、完整、准确地填报审计项目统计报表有关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的相关指标,并在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跟踪检查结束的次月进行补充填报。

第十二条  建立审计整改挂销号清单制度。为夯实审计整改结果,业务处室在报送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的同时,应按审计项目分别填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表(附件1)、审计建议采纳情况表(附件2)、建章立制情况表(附件3)。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结果逐个填列,整改结果分为已整改、部分整改、未整改三类;对审计建议采纳结果逐条填写,采纳结果分为已采纳、部分采纳、未采纳三类。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整改跟踪结果材料,由业务处室报送厅经济责任处,厅经济责任处分类汇总后报送厅综合处和厅法规处。

第十四条  全省统一组织开展的审计项目,除按照“五个统一”开展审计外,牵头的业务处室应统一组织参加审计的厅各业务处室、市县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结果整改跟踪检查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整改情况汇总后报送厅综合处和厅法规处。

第十五条  业务处室每年应按期开展审计结果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工作。当年上半年完成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整改情况,应于9月15日前报送厅综合处和厅法规处;上一年度完成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整改情况,应于次年4月15日前报送厅综合处和厅法规处。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检查时间、范围、对象和方式等;

(二)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三)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事项的原因和建议。

厅综合处分别于10月20日前和次年6月20日前汇总全厅审计项目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政府,由省政府分别书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或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

根据厅机关的要求,厅综合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各业务处室及时提供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跟踪检查情况。

第十六条  业务处室未按照规定开展审计结果整改跟踪检查工作,审计决定得不到执行,致使审计机关错失采取强制措施时间的,按照厅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度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5月印发的《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结果整改情况跟踪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审法〔2012〕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表.xls

      2. 审计建议采纳情况表.xls

      3. 促进建章立制情况表.xls

 

 

 

 

 

 

 

 

 

 

 

 

抄送:各设区市审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廉政办。

 

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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