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审计厅关于福建省矿业协会“小金库”治理专项检查结果的意见
来源:福建省审计厅 时间:2011-03-07 11:33
 
 
 
福建省审计厅文件
 
 
闽审行〔2011〕33号
 
 
 
福建省审计厅关于福建省矿业协会
“小金库”治理专项检查结果的意见
 
福建省矿业协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福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治〔2010〕5号)要求,福建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由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10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对你单位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现出具如下专项检查结果意见:
一、基本情况
你单位系非营利性的覆盖全省矿业行业的社会团体组织,成立于1992年,业务管理归属于省国土资源厅。会员单位主要是从事涉及地质勘查、矿业开发、矿产品加工、矿业的教学、科研、设计等关联单位。资金来源主要有会员会费收入、会员企业捐赠收入、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收入等。截止2010年6月30日,省矿业协会账面资产总额239.19万元,累计非限定性净资产为239.19万元。自2008年1月至2010年6月共计收入106.99万元;支出共计109.73万元,均为管理费用支出;投资企业有福建省彤昌矿业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主要从事经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地质矿产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截止2010年6月30日,资产总额36.51万元,负债总额3.49万元,所有者权益33.02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18.16万元。2008年1月至2010年6月共计收入207.94万元,主要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评审费收入;支出共计225.86万元。
检查组在你单位对提供资料真实性做出承诺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了2008年至2010年6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并根据检查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往来情况,延伸检查了由协会投资成立的全资企业省彤昌矿业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你单位能认真贯彻执行“两办”关于“小金库”专项治理意见的精神,积极组织自查自纠,并对专项检查工作给予了支持和配合。检查期间检查组根据规定进行了检查公示,至检查工作结束日止未接到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及检查核实情况
你单位根据全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上报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和《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福建省2010年列入“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范围的社团和公募基金会基本情况统计表》。自查结果上报“小金库”金额为零。经检查核实,情况属实。
三、重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你单位于2004年8月投资成立的全资企业福建省彤昌矿业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经营业务实际上是从事采矿企业办理采矿权申请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审查费用。该项审查业务系省国土厅行政职能,省国土厅于2002年6月授权给省矿业协会。2004年8月之后,该项审查业务由协会转由省彤昌矿业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办理,并收取审查费用。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是办理采矿权审查必经的、重要的程序,审查权属于政府的行政职能,省矿业协会及省彤昌矿业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代行省国土厅的职能,其审查业务收费标准,未经省物委、省财政厅的批准,不符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第九条规定;审查收入实际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纳入省国土厅预算管理,不符合《会计法》第三条、第十六条以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范围的通知》(闽财综〔1998〕131号)的相关规定。
鉴于省彤昌矿业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收取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收费标准较低,处于亏损状况,还得依靠省矿业协会的会员费予以弥补,经研究暂不予以处理处罚。但是,省矿业协会应尽快提请省国土厅申请办理审查收费的项目许可手续,并纳入省国土厅实施预算外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
四、检查建议
进一步规范协会财务核算手续,完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强对从事矿业企业咨询服务活动的合同管理,并强化对投资企业财务的指导与监督;对历史遗留的投资及往来账款挂账损失应及时予以清理。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小金库 专项检查 结果 意见
 
抄送:省纪委,省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1年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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