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审计厅 机关事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审计厅 时间:2017-11-03 15:45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省纪委驻厅纪检组:

《福建省审计厅机关事务管理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审计厅

                              2017 年11 月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审计厅机关事务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办公区管理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四章 安全和应急管理

第五章  餐饮服务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工作,保障运行,降低运行成本,建设节约高效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审计厅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审计厅机关各处室和厅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审计厅机关事务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厉行勤俭节约;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实事求是,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办公区管理

 

第一节  人员出入管理

第四条  办公区人员出入管理由厅办公室行政科负责,大楼物业公司协助配合。

第五条  审计厅工作人员进入机关办公区时应自觉携带门禁卡,实行刷卡进入。凡丢失门禁卡的,应及时到办公室行政科按规定补办。

第六条  外单位人员来审计厅机关联系工作,须电话联系会见人由会见人陪同方可进入;凡没有明确对口处室或会见人的,须凭单位介绍信、本人工作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楼层值班员确认后,由办公室负责接待。

外单位人员来审计厅机关出席会议或参加活动,须由主办单位事先将来客名单、人数通知对口处室,由对口处室派人接送。

 

第二节  办公楼管理

第七条 办公楼管理由厅办公室行政科负责,物业公司协助配合。

第八条  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许可不得在办公楼内墙壁上张贴、涂抹、刻画、钉钉子;不得在办公设备上乱刻、乱画、乱贴与工作无关的饰物;不得私自拆卸水暖设备。

(二)办公楼内各种办公设备实行统一配备,固定摆放,不得随意拆、装、增减和挪动。使用者对其安全、完整负责。人为损坏、丢失照价赔偿。

(三)严禁在办公楼内动用明火;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电熨斗、电炊具等大功耗和与办公无关的电器设备。

(四)禁止随意挪动防盗、报警、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在其附近堆放物品,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下班时桌上不准摆放文件、资料,须全部存放于个人柜内。

(五)人员如需离开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关闭照明和空调开关;下班或离开房间超过1小时者电脑和打印机等电子设备必须关机,并断开电源;下班时各办公室最后离开的人员要关闭空调和电源,锁好门窗,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六)不准在办公室内存放易腐和有异味的物品;不准在办公区域加热自带饭菜和就餐。个人不准将有碍美化整体环境的物品带进楼内;不准在办公楼内洗晒衣服;不准向窗外抛撒杂物、茶水。

第九条  会议场所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会议室使用由办公室秘书科统一安排,使用单位应提前一天将使用计划报给秘书科。

(二)会议设备的维护保养由行政科负责,视频、音响等电子设备由计算机中心协助管理、维护。

(三)会议场所日常卫生由行政科负责,保证随时可用。

第十条  固定电话、传真、复印机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厅机关办公电话、传真等通讯设施由厅办公室统一配置、统一管理,使用人员具体负责。如工作需要临时增配,须经厅办公室核定配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购配安装,不得擅自拆卸、移动电话,不得随意更改室内电话、增加使用功能或附机,禁止利用办公电话拨号上网。

(二)厅级领导原则上每人配备二部普通电话(内、外机各一部),一部红机(保密电话);每个处室原则上每人配备一部普通电话。

(三)有关处室单位传真机的配备,由厅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统一配置。

(四)因工作需要开通长话功能,由各处室单位提出申请,厅办公室负责审核并开通。因临时性工作开通的,开通时应说明预计使用时限,工作结束后,要及时与厅办公室联系,停止长话功能。

第十一条  贵重办公设备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贵重办公设备,是指各种计算机、打印机、投影机、加密卡、扫描仪、数码照相机、复印机、保密机、碎纸机以及价值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其它办公设备。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加强对贵重办公设备的管理,合理使用,妥善保管,确保安全。 

(二)各处室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本单位占用的贵重办公设备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将保管、使用责任落实到人。当使用人员发生变动时,及时组织查验、回收,严格交接手续,变更资产登记,并就设备完好情况分清责任,防止损坏、流失。

(三)各处室单位对长期不用的贵重办公设备应及时上交厅办公室行政科,统一调配使用,防止闲置浪费。

(四)未经管理部门同意,各处室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不得擅自调拨、转让、出租、外借贵重办公设备。确因工作需要携带贵重办公设备离开机关办公地点,须经处室单位领导批准并按相关规定办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

(五)贵重办公设备的维修由行政科具体负责,统一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办公用品日常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办公用品包括:各种纸(含打印纸)、笔、墨、各类信封、固定格式的印刷品、笔记本、剪刀、裁纸刀、订书机、钉、文件夹、盒、档案袋、电池、捆扎绳、起钉器、印台、橡皮、透明胶带、胶水、直尺等。

(二)办公用品由厅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政府采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分发。

(三)办公用品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

(四)实行定期领取制度,原则上每周二为各单位领取办公用品时间。各单位领取办公用品应于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厅办公室提出计划,厅办公室依据各单位领用计划提前做好准备。

(五)专项活动所用办公用品的费用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六)办公用品出入库应遵循以下规定:

    1. 管理人员要按规章制度办事,不化公为私,不引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2. 仓库管理人员要熟悉库存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和存放位置,做到发放物品准确。

3. 仓管人员应认真清点所要入库物品的数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准确无误。

4. 物品采购人员办理物品入库手续,由仓库保管员填制物品入库单,一式三联。入库单需采购员和仓库保管员签字。

5. 加强科学管理,做到分类清、质量清、数量清,排列有序,零整分开,注意库房卫生,保持物品整洁。

6. 出库物品必须坚持严格手续,按规定标准数量发放并注意节约使用。

7. 仓库要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等工作,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仓库管理员离库要随时上锁,确保安全。

8. 仓库物资要做到日清、月结、季盘点,账账、账物相符。

9. 各处室单位人员需要领用物品时,必须经本处室单位领导批准,否则仓库管理员不予发放。

第十三条  电梯、空调等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由办公室行政科协同大楼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建立完善办公楼机电设备管理档案。

(二)严格执行电梯、空调等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和流程操作机电设备。

(四)提高办公楼设备设施的维修反应速度,遇有问题,维修人员应及时到达。

第十四条  厅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由厅办公室牵头办理,负责组织制定节能减排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和能耗计量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利用展板、电子屏等方式,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各项宣传和引导工作;对水、电等能耗情况进行全面、分项计量,并建立台账。

(二)对节能减排工作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杜绝长明灯、长流水、下班不关闭用电设备等跑、冒、滴、漏现象。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公示。

(三)设备设施使用节能产品,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节能减排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节  环境卫生管理(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厅机关爱国卫生工作在厅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厅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制定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协调与省直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及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活动,组织落实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大扫除”等爱国卫生活动,开展检查、考核和总结等工作。

第十六条  办公区环境卫生管理(含办公室)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室内整洁,地面清洁;墙壁、窗台、灯具、柜顶无灰尘;墙上无乱贴乱挂及残标,窗明几净;各种物品、文件、书籍摆放整齐;楼道整洁、无积存物;公用茶具应当严格消毒或用卫生合格的一次性杯;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规定,楼内公共场所不摆烟灰缸,张贴摆放醒目的禁烟标识,办公楼外设置室外吸烟区,定期由行政科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巡视,做到办公楼内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创建100%无烟环境。

    (二)办公区环境清洁优美,无烟头、纸屑、痰迹和废弃物等;各种车辆存放有序,标语、牌匾、报栏整洁美观,垃圾箱整洁;道路无积水,下水道畅通。

  第十七条  由厅办公室与绿化养护单位签订责任书,落实绿化养护责任;造成绿地树木、花草及绿地设施损毁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厅爱国卫生工作小组,每月对办公楼内各处室单位办公室及责任区卫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在审计厅机关专网予以通报。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一节  公务用车管理

第十九条  厅公务用车保障由办公室行政科负责。

第二十条  厅公务用车均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核定编制,统一配备。主要包括领导固定用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

第二十一条  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如下:

(一)机要通信车辆保障范围:1.取送机要交换文件;2.到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取送直送件;3.取送绝密件;4.其他重大特急文件的取送或其他特殊情况。其中,1至3项由使用单位提出需求,厅办公室行政科统一调度车辆保障;第4项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办公室领导审批后,行政科统一调度车辆保障。

(二)应急车辆保障范围:1.应对事故灾害(包括火灾、交通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爆炸等);2.应对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洪灾、风灾等);3.应对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食品安全、食物中毒、重大疫情等);4.应对重大失窃事件;5.处置重大集体上访事件;6.重大专项工作办理和其他紧急重大事项的处置。应急用车由使用单位提出需求,行政科先行调度车辆保障,事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厅办公室履行报批手续。

(三)离退休干部服务车辆保障范围:1.享受国家规定待遇离休干部看病、住院;2.离退休工作机构人员走访慰问、探视离退休干部;3.为离退休干部医疗巡诊;4.离退休干部病危时工作人员联系协调医院;5.其他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特殊紧急事项。

(四)接待、开会、重要公务等用车遵循我省车改后用车规定范围:

1. 参加重要外事活动及公务接待;

2. 参加中央及国家机关在闽的调研、督察活动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重要会议的应急接送;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就医;

3. 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前提下,可用于参加跨区出差、下基层调研和集体公务等出行活动。

4. 单位编制内的机要通信、应急、接待等用车不能满足保障范围的公务出行需要时,可向政府租车平台申请提供有偿用车服务。

5. 属于规定保障范围外的临时出行需要,参改人员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

第二十二条  保留公务用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履行审批手续,由厅办公室行政科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应按规定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到达地点、行驶里程等信息。

(二)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车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等制度;对车辆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严格管理,降低运行成本。

(四)厅机关举办会议培训,组织集体活动,开展对口接待等通过社会租赁车辆方式解决;审计和行政出差,参加规定保障范围之外的会议、培训等交通出行由个人通过自驾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式自行解决,厅办公室不再保障。

(五)厅办公室和行政科应严格管理,公务用车标识化,定期对保留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厅机关内部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节假日值班车辆的管理和派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值班人员由驾驶班司机轮流担任,领导固定用车司机不参加值班;     (二)值班时间为8:00至17:30(夏时制18:00),晚上有急事仍由当日值班员出车;     (三)值班车辆的派遣。正常值班时间,由厅机关值班干部(电话87870611)记录好用车人姓名、用车事由、去向及拟用车时间,填写派车单,通知值班车辆出车,值班车辆完成任务后应即向值班干部报告。其他时间或值班车辆出车后仍有需要用车情况时,由行政科负责协调安排。

第二十四条  司勤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司勤人员应爱岗敬业,自觉做好公务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辆干净整洁。

    (二)司勤人员除执行任务外均应按规定上下班,上班时间无故不在岗,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效能问责或年度考核不称职处理。

(三)司勤人员应自觉服从调派,凡无故不服从调派,给予行政效能问责或年度考核不称职处理。

(四)司勤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定,开文明车,不开霸王车。

 

第二节  其他车辆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其他车辆管理由厅办公室行政科负责,物业公司协助配合。

第二十六条  职工私家车辆出入、停放要求如下:

(一)职工私家车辆出入厅机关办公区,驾车人员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自觉维护办公区内交通秩序,遵守交通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厅机关办公区实行定点停车。公务用车按指定车位停车;私家车根据车位情况,按物业公司要求自行停车。

第二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外单位车辆进入办公区临时停放,接待单位应提前2小时将来宾单位、车牌号和预计到达时间告知行政科(或值勤保安),并派人到办公区门前迎接;载货车辆出入办公区,接待单位应出具相关证明,由值勤保安查验放行。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辆进入办公区应按规定速度、路线行驶,不得鸣笛,不准试刹车,并按规定停车位有序停放,保持车貌整洁。

第二十九条  厅机关人员自行车(电动车)应自觉悬挂统一发放的标识牌,进入办公区后应按规定停放于自行车(电动车)车棚。非厅机关人员自行车(电动车),应经工作人员登记后,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四章  安全和应急管理

第一节  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条  厅机关安全和应急工作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依法依规,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章办事。

   第三十一条  厅安全工作由厅机关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机关党办负责人员思想稳定工作,厅办公室负责国家安全、交通安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人民防空、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厅机关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厅领导为组长,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各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推动审计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安全和应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指导和抓好厅机关安全和应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指挥应急事件处置,推进平安单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厅机关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完成以下具体工作:

(一)负责全厅的安全工作。

(二)负责全厅保卫工作,牵头做好保密工作。

(三)负责全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四)负责全厅交通安全工作。

(五)负责全厅职工食堂饮食安全工作。

(六)负责全厅消防安全工作。

(七)负责全厅防汛抢险工作。

(八)负责厅单身职工户口管理工作。

(九)负责厅机关出入证等证件制作、管理工作。

(十)负责完成领导和上级临时交办的各项安全和应急任务。

第三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工作职责是:负责本处室单位安全稳定和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安全稳定工作“一把手”责任制,严格履行“建设平安单位”的政治责任,形成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全体同志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加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防政治和刑事治安案件、防失泄密、防食物中毒、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等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与审计业务工作一同布置,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各项措施,消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无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职务犯罪、泄密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

第三十五条  各处室单位兼职安全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负责督促本处室单位落实“平安单位”建设各项工作,促进各项工作的制度化。

(二)对本处室单位范围内的消防设施设备、车辆安全、国家安全等方面工作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第一时间向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做好相应处置和记录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技能演练,加强消防巡查和值班,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正常有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三)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提醒本处室单位人员增强安全意识。提升保障安全的自觉性,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规定,驾驶车辆遵守交通规章,依法行车,文明驾驶,坚决杜绝酒后驾车和无证驾驶车辆行为,有效减少交通违章和交通责任事故,确保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第三十六条  安全纪律包括以下要求(“十八不准”):

(一)工作期间不准擅离职守。

(二)不准带无关人员进入厅机关办公区。

(三)不准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非法出版物进入厅机关办公区。

(四)不准擅自进入标有“谢绝入内”或危险警示标志的区域。

(五)进入厅机关办公区内车速不准超过 5公里 /小时。

(六)不准在厅机关办公区内乱停乱放各类车辆。

(七)不准用力拍打电梯按钮,倚靠电梯轿厢门,乱动轿厢内设备或在轿厢内嬉戏打闹。

(八)不准损坏办公楼防火、防盗、保密等安全设施,不准占用防火通道。

(九)不准私接电源,拆改电线,串联使用多个接线板或在单个接线板连接大功率电器。

(十)不准在厅机关公共区域吸烟。

(十一)不准在厅机关办公区内焚烧物品。

(十二)不准在厅机关公共区域乱丢乱弃各类垃圾及废弃物。

(十三)不准在办公室存放个人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

(十四)不准在厅机关聚众赌博、酗酒和大声喧哗。

(十五)不准擅自带无关人员进入厅机关食堂就餐。

(十六)不准将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带入涉密场所。

(十七)不准在网上发布黄色、淫秽、反动及敏感信息。

(十八)不准私自对上访人员发表不当言论。

第二节  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具体负责本处室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的具体工作。逢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厅机关坚持值班值守制度。要做好行车安全教育,各单位负责人应与本单位专职司机和职工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交通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事故隐患和违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出车前必须检查车辆,严禁车辆在不安全的情况下行驶;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按时验车。

(二)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进出厅机关办公区时,应当注意礼貌,下车推行,注意避让行人。

(三)对不服从管理的车辆,管理部门将视情做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厅机关消防工作由厅机关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消防工作具体负责部门设在厅办公室行政科。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对本处室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消防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厅机关办公楼内的消防设备实行统一配备,不得随意拆、装、增、减和挪动。发现办公场所供电设施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修。

(二)遇到特殊情况,如办公楼停电时,应关闭用电设备电源,避免来电时造成设备损失。

(三)严禁在办公区域给电动车电池充电。

(四)下班后或长时间离开办公室时,应关闭用电设备(或将电器设备的插头从供电插座上拔出)。经批准须连续工作的用电设备,应当有专人管理,并定期维修保养。

(五)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岗位培训,对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日常防火巡查。

(六)熟悉办公楼重点防火部位和灭火器材存放位置,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

(七)发现火情应及时扑灭,第一时间上报;视火情立即拨打119。

(八)服从指挥,积极参加灭火、施救和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第三十九条  工程安全管理主要职责和要求如下:

(一)工程参建单位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提高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二)施工现场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在厅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具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人为应急处置小组组长,成员包括基建办现场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各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以及各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

应急处置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修订和演练工作;指挥和协调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厅办公室协调与外部应急力量、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处理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遇有以下情况需提前制定专门应急处置预案:全省“两会”、大型活动,对工程施工有明确要求的;台风暴雨、大风扬尘、地震等极端气象条件,对工程施工有较大影响的;国家法定节假日;民工讨薪、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其他需要处理的紧急事件。

上述情况下施工现场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各工程参建单位必须落实值班人员,向厅办公室报值班表。值班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责任,发现紧急情况需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应急处置小组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第四十条  厅自管住宅房安全管理由厅办公室行政科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指定专人负责自管住宅房公共设施及相关安全工作。

(二)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增强承租人员安全防范意识。

(三)落实各项检查制度和重点部位安全防范措施。

(四)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节  网络安全管理

厅机关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由厅机关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按照已制定的厅机关网络安全工作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应急管理及处置

    第四十一条 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由厅机关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主要任务:全面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及时分析、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等;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置,确保应急处置有序进行;组织对人员、重要文件、资料、物资进行疏散,对伤员进行救护;组织协调各单位开展自救、互救工作;做好善后工作,向厅领导提交相关事件的专题报告,提出人员奖惩和工作整改意见;督促、指导大楼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完善相关应急事件处置细则。

    第四十二条  突发事件处置相关部门及人员职责:大楼物业监控室值班人员负责消防监控、报警工作,配电室值班人员负责保障消防设备运行,厅办公室行政科值班人员负责保障通信设备正常运行;负责组织初级火险灭火、疏散楼内人员和协助消防人员灭火,现场维护警戒,组织对现场人员、物资进行疏散抢救工作和应急用车保障;厅举报中心负责集体上访人员的说服劝离工作。

第四十三条  火险火灾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消防工作,熟知应急处置预案,要把消防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日程,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重点(要害)部位、危险源要落实人员值班值守,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工作,明确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同时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协助厅办公室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修,确保完好有效。厅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

(二)厅机关由行政科、大楼物业组成消防机动分队。火灾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处置程序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等项工作。

(三)各处室单应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并指定一名义务消防员(办公室须指定3人),安全员应从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中青年干部职工中挑选。

(四)厅办公室行政科负责协调各处室单位义务消防员的消防培训和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能及时发现,及时报警,及时处置。

(五)防火的重点(要害)部位为:档案室、图书室、财务室、文印室、机要室、配电室、计算机机房、计算机数据中心、地下车库、停车场、仓库及食堂等使用燃气的部位等,在防火重要部位,要设置防火标志,并配备适当数量的灭火器材。

    (六)大楼监控室值班人员工作程序如下:

    1. 自动报警系统显示火警信号确认发生火灾后,值班员应立即拨打“ 119” 报警电话报告火情,同时迅速向值班领导报告。监控室值班员应第一时间准确报告火险、火灾状况并采取必要手段控制火情。

    2. 副值班人员(携带对讲机、报警专用电话)立即前往火灾现场观察,确认火情后,及时向监控室及保卫部门通报详细情况,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准备。

    3. 监控室主管立即召集监控室人员,携带消防器材和装备迅速赶赴现场灭火,并视情况就近调集消防器材,以供使用。火情不大时,应立即用灭火器扑灭;火情较大不能用一般灭火器扑灭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监控室值班员。

    4. 监控室值班人员应根据火情大小及时向厅机关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火情。

    5. 物业管理部门应派专人在路口接应119消防队,并向消防队介绍火情、楼内院内消防设备、消防结合器和消防通道等情况。

    6. 厅机关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火警报告后,立即通知有关处室单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到场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调集救险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随时能够使用。

    7. 大楼监控室值班员应根据厅机关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命令,及时用广播向全体人员通告火情,要求楼内人员按指定路线撤离现场。

    8. 物业值班员接到火警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的消防系统、喷淋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设施、设备,确保应急供水、供电、照明完好有效。

    9. 物业值班员打开消防电梯迫降开关,使消防电梯处于工作状态,关闭所有客梯。

    (七)配电室值班人员工作程序为:负责保证应急电源设备的正常运行;切断火灾现场电源,关闭空调机组;保证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

    (八)行政科值班人员工作程序为:严守工作岗位,保证通讯设备正常运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警报告工作;协调配合做好火情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确保火情应急处置有效有序。

    (九)义务消防员工作程序为:在厅机关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负责火场初期灭火;接到火警信号后,立即到达现场,及时按下报警掣并参加灭火,抢救伤员和被困人员、财产;判明火灾性质,正确使用灭火剂、灭火器材;119消防部队到达后,义务消防员应及时反馈初步处置预案,并听从其指挥协助参加灭火,不得擅自行动。

(十)厅办公室行政科在消防现场的工作程序如下:

    1. 在厅机关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警戒,协调火情控制、维护现场秩序。

    2. 维护公共秩序,保障通道畅通并协助消防队的灭火工作。

    3. 保护火灾现场,做好事故记录,配合调查起火原因。火灾扑灭后,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指挥部。

4. 负责现场人员的疏散、疏导工作,保障器材供应,协助消防队工作。

   5. 确定疏散人员安全出口、疏散路线,组织义务消防人员引导、护送楼内人员有序地疏散至安全区。

    6. 利用消防楼梯和消防通道,进行疏导、抢救重要物资。

   7. 逐房检查,核实应疏散人员是否完全撤离火灾现场。

    (十一)人员疏散、救治程序如下:

    1. 听到火警广播后,物业值班人员迅速打开楼内所有消防通道门,协助引导各楼层工作人员疏散撤离。

    2. 楼内人员应听从指挥,服从调配,按照分工各司其职,积极灭火抢险和有序疏散撤离。

    3. 本着“先人员,后财产”的原则进行抢救。需要破门救援时,如情况允许,应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决定,如情况紧急可相机处置。

    4. 楼内人员听到火警广播后立即将涉密文件放入保险柜,切断电器设备的电源,关好房门迅速按义务消防人员指定的路线撤出。

    5. 行政科在情况允许条件下,组织人员疏散办公楼内的人员,并对楼内逐个房间进行清查,防止被困人员失救。被疏散者应按广播提示、“安全出口”引导标志、疏散通道指示及义务消防人员指引的路线有序撤离。

    6. 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疏散本处室单位人员。

    7. 行政科、物业管理部门、驾驶班及时为消防车留出通道,并做好运送伤员的准备工作。

    8. 楼内人员撤出大楼后,集中在安全地点,各处室单位清点人数和受损情况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厅机关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值班人员立即向厅机关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必要时第一时间通过广播通知楼内人员迅速撤出。

    (二)大楼物业值班人员立即关闭内外电源、燃气源。

    (三)厅办公室加强警卫工作,标明危险区域,封闭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对出入警戒区人员、车辆、物品进行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险区,协助疏散撤离滞留在室内人员。

    (四)人员撤出大楼后,应集中在开阔场地,各处室单位清点人数和受损情况并将结果报告厅机关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对伤员进行救治,对重伤员紧急处理后及时送往医院。

    (六)厅办公室、计算机技术中心组织力量对房屋、设备、电器、计算机设备等进行检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修复。

第四十五条  中毒和重大疫情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迅速拨打120电话请求急救中心救援,及时报告具体症状及初步处置方案,并认真分析、查明原因。

    (二)初步查明危险源后,应标明危险区域,封闭危险场所,实施人员分散隔离,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交叉感染和污染,迅速组织救治。

    (三)迅速将初步查明的情况报告厅机关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批准后立即向防疫部门报告中毒情况或疫情。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一步分析、查明事件的原因,做好善后工作。

    (四)厅办公室及时组织对中毒、染病者进行救治。

第四十六条  爆炸事件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大楼物业监控值班员立即报告厅机关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护好现场,增加岗哨和巡逻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现场管制,做好安全警卫工作。

    (二)厅办公室立即派人到现场查看,并报告厅机关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立即报告厅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四)全力救治受伤人员,驾驶班全力配合转移和撤离伤员。

    (五)如爆炸目标为建筑物,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组织力量检查被炸建筑物的安全状况并组织抢修,恢复通讯、供电、供(排)水、供气等,尽快恢复办公秩序。

第四十七条  重大失窃事件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失窃单位要保护好现场并向厅机关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了解失窃情况,采集信息,搜集证据并向相关单位领导反馈情况,在此基础上向厅机关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办公室根据领导指示确定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办公室协助公安机关勘察现场,了解失窃情况,认真做好笔录。

    (五)办公室配合公安机关分析案情,确定侦察方向,参与侦察方案制定,力求尽快破案。

第四十八条  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一般性上访事件由厅举报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来访人数达10人以上时,厅举报中心应立即通知厅办公室到场维持秩序,防止来访人员发生过激行为。

    (三)来访人员在厅接待信访场所滞留不走且影响正常工作,经劝阻无效的,通知直接责任单位或来访人员所在地派人前来将其接回。

    (四)对来访人员情绪激动,致疾病发作或出现自残、自杀等异常情况的,接待人员要果断处置,需要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向主管领导报告,通知保安(公安)到场,同时配合做好现场取证等工作。

    (五)对来访人员行为过激,干扰厅机关正常工作、扰乱办公和社会秩序,或不听劝阻,利用上访寻衅滋事、触犯法律的,厅举报中心应及时通知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组织增加维稳人员,通知公安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并会同公安人员依法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

(六)做好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凡有下列情况的,先向厅信访举报工作领导小组、厅机关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在事发6小时内向省信访局报告,并及时续报处理进展情况:20人以上集体上访且有绝食、堵塞交通等过激行为的;50人以上参与的群体性事件且对抗情绪严重的;携带武器、爆炸物等危险品上访或在上访中扬言自杀、制造恶性事件的。

以上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严重程度、上访群众的诉求、已采取和将采取的措施等)。

第四十九条  审计人员受到威胁、恐吓等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当及时报案并加强安全防护。各单位接到相关事件报告后,应当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采取措施加强安全防护;审计组和审计机关应维护审计工作特别是现场审计工作正常秩序。

(二)应当做好心理疏导。相关单位应当做好相关审计人员的心理疏导,重点做好被恐吓审计人员的心理疏导。

第五十条 厅办公室为厅机关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行政科负责,由人防工程各使用单位或部门(物业公司等)承担具体责任,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厅办公室行政科负责机关人防工程防汛抢险工作,并应当根据防汛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抢险物资、设备的储备和抢险人员保障工作。

(二)汛情发生时,行政科应快速反应,迅速组织物业公司及协调保卫部门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准确处置,控制汛情,排除隐患。

(三)厅办公室应建立汛情分析与报告制度。福州地区台风主要集中在每年的7~9月,暴雨和特大暴雨主要集中在台风天气,据此,我厅人防工程防汛的重点时间为每年7月~9月。

(四)在重点防汛期间,厅机关人防工程管理和使用部门要实行值班和汛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汛情征兆,应在第一时间向厅机关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本预案及时处置。

第五十一条  厅办公室负责做好与厅机关办公楼物业管理部门、厅自管住宅房所在社区的沟通协调,确保安全与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健全、责任明确、指挥顺畅、处置得当,确保厅机关安全平安。

 

第五章  餐饮服务管理

第一节  餐饮食材采购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厅办公室负责厅机关食堂的餐饮服务管理,并监督签约餐饮公司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餐饮食材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为确保厅机关食堂饮食卫生安全,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主要食材的采购,实行供应商招标和集中采购的原则,对米、面、油、食用盐、副食等主要食材采取集中配送。

    (二)食材供应商的确定,由厅机关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采购和配送的具体实施,由按政府采购程序选定的餐饮配送公司负责。厅机关食堂监督管理员会负责对采购和配送的具体环节实施监督。

(三)食材供应商应当向厅机关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选定的餐饮公司提供食材的产地、生产商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肉禽蛋类检疫证、发票及经销商营业执照、正规渠道进货票据复印件。厅机关食堂管理员负责组织审验。

第五十四条  厅机关食堂的采购工作由厅办公室委派的食堂管理员负责,由食堂采购员(或餐饮公司管理员)和厨师长共同负责主、副食原料的采购。

    第五十五条  食堂采购主、副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购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二)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来源要清楚,并按规定索证,有验收制度并建立台账。采购应注意以下事项:

    1. 食堂采购的主、副食,必须做到现场购货“三同时”,即同时验质检斤、同时交款、同时取付款收据,一般情况下不赊账款。

    2. 付款收据须要求食材供应商将主、副食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书写清楚。

    3. 购物入库时,应当向库房管理员详细交清数量、介绍质量、接受库房管理员检查,并在票据上双方签字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第五十六条  食堂采购验收应当严格执行厅机关食堂库房管理办法,对购买的食材进行验收登记和严格把关,严格履行食材出入库手续。  

    (一)食堂采购员凭食堂管理员和厨师长审定的采购清单进行采购。

    (二)食堂采购员采购食材及用品,应持采购单交库房管理员验收。库房管理员验看食品及用品与采购单和发票上的数量、质量、规格。验明后,开具验收单,验收单要按小类开列,不可混合,验收单一式三份,分别由餐饮公司财务、仓管存底和会计入账。

    (三)食堂采购员凭发票、验收单、填写费用报销单,经食堂财务人员审核后报销。

(四)库房管理员每月将验收单与会计对账,要求数目清楚,如有错账、漏数由库房管理员负责。

(五)厅食堂监督管理委员会每月履行检查职责。

 

第二节  食堂卫生管理

第五十七条  食堂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勤洗澡、勤理发、勤刮胡子、勤剪指甲、勤换衣服;必须定期进行体检,保证健康无疾病,具备健康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对患有传染病人员,必须调离食堂;对患呼吸道或消化系统疾病的工作人员,应立即休息,待身体完全康复后再工作。

    第五十八条  食堂环境卫生实行卫生分片包干制,各岗位工作人员按工作区域划分,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打扫清理,做到一手清。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保持食堂内外环境清洁整齐。要做到:餐厅和厨房操作间地面光亮、无垃圾、无脏水、无油迹、厨具干净无灰尘,用餐桌椅洁净整齐。定期进行灭蟑、除虫。

    第五十九条  食堂食品卫生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消毒制度,保证食品卫生,杜绝变质、不洁食品。

    (二)做到生熟分开(冰箱分开、抹布分开、刀具分开、砧板分开),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

    (三)熟食品必须当天加工,当天使用,如若隔夜,使用前必须高温回锅。熟食品存放必须用保鲜膜封严,进保鲜库(箱、柜)。

    (四)工作人员进行冷盘(凉菜)操作前必须洗手、消毒,穿戴白衣、白帽、白围裙。对所有与食物接触的用具(刀、砧、盒、盘、桶等)使用前必须严格进行消毒。

    (五)对米、面、豆、蔬菜类、鱼肉类等原材料,使用前应当认真检查食品质量,严格控制发霉、变质、腐烂食品入口,加工制作成品时,应当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保证食品卫生。

    (六)蔬菜类食品应当按以下操作规程备料:蔬菜类食品根据需要,去皮、去根、去黄叶及变质部分;对果类菜要经洗涤灵泡洗、“84液”消毒、清水洗净三道工序方可使用。

    (七)鱼肉类食品备料,鱼应当经:去鳞、清肚、去头、经清水洗净后方可使用。肉要清水洗净、去杂物,纯肉一律清水洗净过开水煮、去沫,再用清水过一遍方可使用。

    (八)豆类食品必须在使用前进行挑选,去除土、石、渣粒,保证成品无杂质。

    第六十条  餐具卫生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洗涤餐具必须按一刮(除渣)、二抹(除油)、三洗净(洗涤灵)、四过刷碗机、五经红外线消毒,五道工序进行洗刷消毒。

    (二)消毒后的餐具应当做到无水迹,无手印,洁白干净。

 

第三节  文明就餐管理(就餐注意事项)

    第六十一条  就餐人员应当文明就餐,自觉排队,不得争抢拥挤,不得大声喧哗,不追逐打闹,不面对其他就餐人员或桌上的食物咳嗽、打喷嚏。

    第六十二条  就餐人员就餐时保持餐桌清洁、餐厅整洁及良好秩序,不得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

    第六十三条  就餐人员不得将自带食品带入食堂,不得将食品带出食堂。

    第六十四条  就餐人员应当爱护食堂公物和设施,不得随意挪动或损坏。

    第六十五条  全体干部职工应积极加入“光盘”行动,自觉树立文明、健康、节约的饮食和消费习惯。用餐时要适量取餐,吃多少、拿多少、少量多次,杜绝剩饭剩菜,形成餐桌文明新风,坚决杜绝浪费现象。

    第六十六条  全体干部职工对浪费现象要勇于制止,争做节约宣传员,带头向家人、亲友和身边朋友宣传浪费粮食的后果。

 

第四节  就餐费用和餐卡管理

第六十七条  厅机关在职干部职工(含交流、挂职干部)、直属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和经批准的搭伙单位在职员工,可办理“IC就餐卡”,凭卡就餐。

    第六十八条  厅办公室处负责就餐卡办理的审批,行政科负责就餐卡的制发、补办、换卡和回收。

按规定可办理就餐卡的人员,凭人事部门的认定,统一办理“IC就餐卡”;人员调出厅机关时,应将“IC就餐卡”交回。

就餐卡损坏或丢失的,持卡人需交纳制卡工本费,重新办卡;因卡片质量或技术问题无法使用的,免费予以更换。

  第六十九条  厅机关食堂就餐费用应遵循以下规定:

    由机关财务将财政补助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工资中扣)按月充入“IC就餐卡”,按标准刷卡就餐。

第七十条  在厅机关举办会议、培训,需在厅机关就餐的,由承办单位编制会议或培训预算,经厅领导审批后,由厅办公室安排机关食堂予以伙食保障,费用由承办处室单位与机关食堂据实结算。

 

第五节 食堂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厅机关食堂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机关内设处室、厅属事业单位及搭伙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主任由厅办公室主任兼任。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每季度听取食堂管理员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提出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检查主副食品供货渠道及相关合同执行情况;

(三)审查食堂账目,每月予以公布;

(四)监督检查伙食质量和卫生情况;

(五)实行民主管理,收集就餐人员对食堂工作的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根据工作职责相应设置日常监督组、账务审查组、工作检查组开展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二条  厅机关职工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轻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审计厅问责规定》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动用办公楼内设备设施,造成损坏或影响正常办公的;

(二)私家车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

(三)使用周转住房的人员,损坏家具、家电等公物的;

(四)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等问题;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上级主管部门等要求整改,而无有效改进措施的;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职工发生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

    第七十三条  厅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履行主管或监督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轻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审计厅问责规定》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厅机关办公楼设备设施维保和监管工作人员,不按规程操作或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

(二)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不安全因素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并由此而造成损失或事故的;

(三)公务车驾驶员公车私用、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

(四)因食堂采购人员对所采购食材质量、价格、数量等把关不严,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财务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7年 11月 3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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