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来源:福建省政府网站 时间:2016-08-12 00:00

省政府令第172号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5年9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于伟国

  2015年12月3日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推进生态省建设,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实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壤,是指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壤。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土壤污染防治经费,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五)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

  (六)财政、发展改革、水利、海洋渔业、科技、卫生计生、交通、安全生产监督、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污染,消除土壤污染危害,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应用推广,推进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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