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审计厅制度建设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审计厅 时间:2016-08-03 00:00

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福建省审计厅制度建设工作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审计厅

2016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审计厅制度建设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厅制度建设工作,提高制度质量,完善制度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审计署及省委、省政府对审计工作的各项要求,结合审计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制度建设是指审计厅各项制度的设立、修改、废止、合并及解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厅制度建设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完整统一、便于操作、责任清晰的原则,做到内容合法、体系完整、表述规范、权责一致。

上述原则在具体工作中的标准和要求见附件。

第四条  审计厅制度建设工作由审计厅党组统一领导,办公室牵头抓总,各相关部门归口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行政事务方面相关制度建设工作;

(二)机关党委负责党建方面相关制度建设工作;

(三)综合处负责审计计划管理、统计、整改等方面相关制度建设工作;

(四)法规处会同相关业务处负责审计业务规范方面相关制度建设工作;

(五)人事处负责人事管理、干部培训教育方面相关制度建设工作;

(六)计算机审计处负责审计信息化运用方面相关制度建设工作;

(七)计算机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与日常维护管理方面相关制度建设工作。

各归口负责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相关的制度、规定、要求,审计厅领导提出的制定、修订制度规范的要求,以及自身根据工作需要或相关主管部门出台的规定等,适时提出设立新制度或对旧制度进行修改、废止、合并的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和厅长同意后实施,并与办公室进行协调。

第五条  制度建设应确定承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职权范围的制度建设,应当确定一个牵头承办单位,其他有关处室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  承办的处室单位负责草拟具体制度草案。

修订原制度条文的,应当制作制度修订稿,对旧制度中拟增、删、合、分的内容作出明确标识。

新设制度的,应当草拟新制度,并提供新设制度说明。

第七条  完成起草工作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由承办单位根据所起草制度的适用范围向审计厅有关处室单位或市、县(区)审计机关等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还应征求有关专家、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八条  征求意见过程中,各相关单位职责如下:

(一)法规处牵头对征求意见稿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存在冲突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

(二)办公室对制度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

(三)其他被征求意见的处室单位应当就征求意见稿与各自工作职责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内容是否衔接或存在冲突、有无可操作性,提出明确的意见。

承办的处室单位应当及时收集、研究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采纳情况修改制度草案。

第九条  经征求有关单位、人员意见修改后的制度草案,由分管厅领导负责召集,召开专题会议对制度草案进行讨论研究。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承办处室按《福建省审计厅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根据专题会议的研究意见,承办处室对制度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可提请审计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有关审计业务方面的制度草案,在提交会议研究审议前,应呈总审计师审核。

第十一条  提请审计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制度草案等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度草案;

(二)制定、修订该制度的基本情况;

(三)修订该制度的法律依据等;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与有关单位的协商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是否适合向社会公开的意见;

(六)涉密内容的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对审计厅制度制定、修订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厅党组制定、修订的制度法规,还应报省委办公厅备案审查,由承办处室协助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审计厅制度建设工作中,承办单位未尽到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责任,办公室未尽到第八条、第十二条责任,法规处未尽到第八条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厅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实施之日起生效。

 

附件:福建省审计厅制度建设标准和要求.doc

 

 

 

 

 

 

 

 

 

 

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6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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