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审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审计厅 时间:2016-05-11 00:00

各设区市审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廉政办公室,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统计工作管理,省厅对2014年7月印发的《福建省审计统计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福建省审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已经2016年4月27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综合处反馈。

 

 

福建省审计厅

2016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审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审计署新修订的《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审计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确保审计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促进提高审计统计工作质量,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内容、方式及表彰

考核对象包括各设区市审计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廉政办公室,下同),省厅各业务处室、举报中心、投资审计中心(以下称省厅考核对象)。考评按设区市审计局、省厅考核对象及县级审计机关三个系列进行。

考核内容包括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审计统计分析、计划统计软件使用情况等。

考核方式为季度通报、年终总评。考核由审计情况统计报表考核、审计统计分析考核和其他考核项目构成,基础分值为100分。每季度初在OA系统公告栏发布上一季度各单位审计情况统计报表质量情况,通报各单位报表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得分、统计分析报送情况及相应得分;年终组织审计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结合各季度通报情况对各单位进行总评。对县级审计统计工作的考核,由各设区市审计局按20%推荐,省厅综合处对其质量进行复核并确定。

每年表彰对象分别为考评结果前三名的设区市审计局和省厅考核对象、获得审计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的县级审计机关、优秀审计统计分析(含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以及连续三年获得第一名的设区市审计局和省厅考核对象的统计工作人员。

第二条  审计情况统计报表考核标准

审计情况统计报表按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三个方面进行考核,总分值为50分。

及时性(共6分)。(1)各设区市审计局、省厅考核对象每月应按时通过电子邮件向省厅综合处报送审计情况报表,其中:4月份、9月份报表应于当月27日前报送,10月份、11月份、12月份报表应于当月25日前报送,其他月份报表应于次月3日前报送。报送报表时间遇节假日不顺延,每迟报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2)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实行季度报表备案制度,各设区市审计局应于每季度报送报表后15日内将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后的上一季度纸质报表报送省厅综合处备案,每迟报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以快递发出时间或邮戳时间为准)。

准确性(共40分)。所有台账指标均须严格按照审计署《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指标口径填报,以审计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确定的内容为准,不虚报、不重报、不漏报,台账中每个指标数据须标明出处,保证台账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报表或台账发生一处差错扣0.5分(以每季度通报为准,每季度10分,共40分)。

完整性(共4分)。报送的纸质报表应完整,有封面,字迹工整清晰,编表说明清楚,签字、印章齐全,报表一律采用A4纸打印。每季度报表1分。报表不整洁、不清楚的,视情况扣分。

第三条  统计分析考核标准

审计统计分析按报送时间、报送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进行考核,总分值为50分。综合分析应充分应用审计统计软件对审计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审计工作强度、审计工作成果、投入产出绩效、主要统计指标数据变动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同时应包括审计业务工作特色、亮点和面临的困难问题。专题分析应根据行业审计或专项资金审计所揭露出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进行加工整理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和提炼,不能简单照搬审计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统计分析要求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建议可行,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分析深层原因和整改情况,提出解决系统性问题思路,从改进政策安排与完善制度设计上提出意见建议,对运用审计手段解决经济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有较大参考价值,为推动改革、破解难题、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建言献策。统计分析被当地党政领导批示的,将作为《福建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考核成果依据之一。

报送时间(4分)。各设区市审计局应于季后15日内将电子档及纸质统计分析报送省厅综合处,每迟报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

报送数量及质量(46分)。各设区市审计局每季度(不含第一季度)应报送综合统计分析1篇,第三、第四季度应各报送专题统计分析1篇,每年推荐县级审计机关统计分析2篇。其中,综合分析(每篇10分,共30分),基本分4分,被省厅采用的按采用量加1~6分,未被省厅采用的按质量加1~2分;专题分析(每篇8分,共16分)、省厅综合处将视分析质量及采用情况酌情给分;未推荐县级审计机关统计分析的设区市审计局每篇扣1分。

省厅考核对象每年应不定期报送专题分析1篇(50分),基本分30分,被厅综合处采用的按采用量加10~20分,没有被采用的按质量加1~5分。

第四条  其他考核加减分

计划统计软件使用情况(共20分)。(1)各设区市局应及时、完整、如实填报审计项目计划;根据年度审计计划调整情况,调整计划统计软件中的审计计划和项目,及时调减已确定不执行的审计计划和项目;完整、如实填报审计项目执行进度情况,与当月报表一同报送省厅综合处。按时报送且无差错加20分,发生一处差错扣1分,扣完为止。(2)省厅考核对象应完整填报审计项目执行进度情况于每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向省厅综合处报送审计项目执行进度情况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完整填报审计通知书送达时间、审计组出具报告日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机关出具报告日期。按时报送且无差错加20分,发生一处差错扣2分,扣完为止。

各设区市局、省厅考核对象撰写的统计分析被当地党政领导批示并有实质性内容的每篇加2分,有关部门根据批示内容进行整改落实并出台制度的每篇加3分。

各设区市审计局、省厅考核对象应及时、准确、真实报送本单位及所辖县(市、区)审计机关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登记卡(含移送事项)、移送处理书。于每月3日前将以上材料(电子档)通过电子邮件向省厅综合处报送,季后15日内将以上材料(纸质)报送省厅综合处备案,每迟报一天扣1分。(纸质材料以快递发出时间或邮戳时间为准)。案件登记卡、移送处理书缺一不可,缺一份扣1分;案件登记卡没有加盖单位公章的扣1分。台账填报的移送处理及移送处理落实情况数据或案件登记卡填报的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一处扣1分。

省厅考核对象应在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书面报送审计整改报告的当月及时、完整、准确地填报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的相关指标。未及时填报的,按审计项目数各扣1分;漏报的,按审计项目数各扣2分;多次填报的,酌情加分。如有差错,按本办法第二条扣分。各设区市审计局应督促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审计机关及时填报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的相关指标。

根据我省审计工作实际临时增加的报表,如《福建省乡镇审计派出机构报表(半年报)》、《审计情况其他指标补充报表(半年报)》的填报情况,视时效及质量情况每份报表加减1~5分。

省厅综合处将对审计统计工作质量实行不定期检查,并适时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统计机构和审计统计人员的配置情况,审计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程度等情况,审计统计工作程序遵守情况,审计统计资料保管利用情况,审计统计信息化建设情况,以及其他与审计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及时、有效、准确提供所需材料(视检查情况扣1~10分)。

各设区市局应当对审计统计工作质量实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检查,同时每年第三季度前组织对所辖县(市、区)局审计项目台账填报质量进行汇审,并于当年10月20日前将汇审复核结果通报情况报送省厅综合处(未报送的扣5分)。

省厅综合处每年将组织统计人员对各设区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台账进行汇审,对部分项目填报质量进行交叉复核,并对汇审情况进行通报,汇审中发现的统计报表存在的问题将参照本办法第二条考评,计划项目管理部分存在的问题将参照本办法第四条考评。

第五条  本办法由省厅综合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7月25日印发的《福建省审计统计考核办法》(闽审综〔2014〕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审计厅**年度审计统计工作质量考评通报表

2.福建省审计情况其他指标补充报表(半年报、年报)

3.福建省乡镇审计派出机构报表(半年报、年报)

                                   

 

 

 

 

 

 

 

 

 

 

 

 

 

 

 

 

 

 

 

 

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6年5月11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