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岗位交流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审计厅 时间:2014-12-22 00:00

厅机关各处室、驻平潭办事处、厅属事业单位:

新修订的《福建省审计厅岗位交流工作规定》已经2014年12月15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审计厅

2014年12月22日

 

福建省审计厅岗位交流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干部岗位交流工作,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增强机关活力,加强廉政党风廉政工作,促进审计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岗位交流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岗位交流原则

(一)岗位交流应有利于促进工作开展、优化干部结构、提升干部素质、加强廉政建设;

(二)岗位交流应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避免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三)岗位交流应在规定的编制、职数范围内进行;

(四)岗位交流人员应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应尽可能的发挥干部的专长;

(五)岗位交流应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干部的专业特长和实际困难。

第四条  岗位交流范围

根据我厅实际情况,岗位交流在厅机关处室之间以及厅机关与厅属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第五条  岗位交流对象

岗位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的;

(二)在同一个处室工作时间较长的;

(三)需要通过岗位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

(四)列入重点培养对象的年轻干部;

(五)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岗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不进行岗位交流或暂缓岗位交流:

(一)同一处室近两年内岗位交流人员较多,为保留业务骨干需要的;

(二)专业不对口,调整岗位后明显无法发挥其作用的;

(三)工作岗位特殊,调整人员后对工作影响较大,不宜频繁调整人员的;

(四)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岗位交流的。

第七条  组织实施

(一)岗位交流在厅党组领导下进行。厅党组研究决定岗位交流工作事项,厅人事处根据厅党组的决定具体组织实施。

(二)厅人事处根据厅党组意见提出岗位交流初步工作方案,提交厅党组研究确定。

干部岗位交流应充分酝酿,在确保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尽可能考虑干部的合理要求。

(三)厅党组研究确定岗位交流实施方案后,厅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厅机关党委、驻厅监察室参与协助、进行监督,有关处室单位应积极配合,岗位交流干部应做好工作交接,及时到位履职。

第八条  纪律要求

(一)干部必须服从组织的岗位交流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降职使用。

(二)涉及岗位交流的处室单位和干部本人,应抓紧做好工作交接,及时到新的岗位报道。确因工作原因一时难以到岗的,相关处室应做好相互沟通协调,并报告分管厅领导和人事处。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驻厅监察室以外的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审计厅干部轮岗工作暂行规定》(闽审人〔2005〕15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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