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政府采购有关文件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经梳理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决定对有新文件涵盖或不需要继续执行的7份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
废止文件目录
1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购﹝2007﹞41号
2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二) 闽财购﹝2008﹞31号
3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节能 环境标志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闽财购﹝2009﹞8号
4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促进我省产品市场开拓的实施意见》 闽财购﹝2009﹞13号
5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闽财购﹝2010﹞33号
6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闽财购﹝2012﹞34号
7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通知》 闽财购﹝201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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