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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首创检审衔接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筑牢绿色屏障

日期:2018-09-12 08:46 来源:福建省审计厅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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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提起公益诉讼,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目的都是督促领导干部履行好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基于这种监督的共性,浦城县检察院与县审计局于20184月会签了《关于建立生态资源行政检察与审计监督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和审计监督在促进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实现双方监督职能和专业化知识的互补,增强了监督合力和实效。 

  一、突出机制创新,形成监督合力 

  检审双方将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 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业、林业等,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纳入共同监督的对象。 

  将县区域内水资源资产及水环境、森林资源资产、土地资源资产及土壤污染防治、矿产资源及矿山生态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湿地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纳入共同监督范围,将土地资源资产及矿产资源保护情况、森林资源资产的保护情况、水资源及水环境的保护情况、与生态治理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列为监督重点。 

  具体通过建立四项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一是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同时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互相通报工作信息,加强行政检察与审计监督相衔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进一步加强工作衔接的对策措施。二是定期通报工作机制。县人民检察院主要通报有关生态环境治理类的检察建议,公益诉讼前检察建议及文书的跟踪回访情况,公益诉讼案件判决及执行情况,惩防生态犯罪年度工作报告。通报生态修复执行情况,将生态修复金的使用情况纳入审计部门的监督。县审计局向检察机关通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报告和整改情况报告,及时移送审计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怠于履职的案件线索。三是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县审计局对于重大项目的审计,或是审计中发现的重大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线索,可以商请县检察院参与,对符合监督条件的行政违法线索应及时受理。四是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县检察院因监督需要确认国有财产损失时,可以商请县审计局参与配合支持。根据工作需要,县检察院、县审计局可以联合开展对于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和监督。 

  二、突出检审配合,增强监督实效 

  一是推进“河长制”落实,促进审计意见转化为成果。针对审计报告中 指出河长制流于形式,未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等问题,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农业局对浦城县流域内放置地笼等非法捕捞工具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并形成常态机制,加大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行为的打击力度,划定我县的禁渔区、禁渔期,为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县检察院与县水利局工作人员联合对沿河的非法洗砂点进行了摸排和调查走访,发现并关停大型洗制砂点5处,向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份,如在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莲塘镇九秋村的河道旁,非法占用农用地堆放有大量的建筑砂石混合渣料,存在污染南浦溪的隐患,为此县检察院向国土部门发出履职检察建议,目前国土部门己经以非法占用土地立案,并责令当事人清理砂石废料3万余方。 

  二是推动联合执法,关停污染企业。针对审计报告中指出企业未经环评擅自开工等突出问题,县检察院与环保局、公安局等部门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关停并拆除2家违法生产企业。如针对浦城县临江某造纸厂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建成2座钢棚厂房和筑建2个排污水池,非法占地面积3248平方米,向县临江镇政府、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目前该造纸厂的厂房、排污池已被拆除,负责人已被行政罚款3.6万余元。 

  三是依法移送案件,审计结果运用起到震慑作用。针对审计报告提供的问题线索,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线索1件。根据审计报告指出位于临江镇的广泰矿业有限公司存在非法占用林地问题。2018723,县检察院联合县林业局到实地勘查,结果是未批占用的林地面积为7238平方米(折10.857亩),已涉嫌刑事犯罪,201886县检察院建议县林业局将该案移送县森林公安分局作刑事处理。 

  四是依托审计线索,挽回国有资产损失。如针对审计中发现的忠信镇经联委未收齐忠信镇茶场经营管理承包租金的情况,县检察院向忠信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及时催缴租金2.53万元,挽回了国有资产损失。 

  三、突出职能互补,筑牢绿色屏障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建立的生态资源行政检察与审计监督相衔接工作机制,符合党的十九大精神,符合中央深化改革的方向,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 

  一是有利于双方监督职能的互补。以往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仅仅依赖举报件或某个个案,监督范围较窄、案源线索少。建立衔接工作机制后,通过共享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报告,检察监督视角拓宽,案源不仅增多而且可查性更强。在实施审计监督过程中,通过双方工作人员的沟通、探讨,实现双方专业知识的互补,为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提供法律支持。 

  二是有利于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以往审计问题整改只是处在行政层面,建立衔接工作机制后,检察机关根据审计发现问题,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发出检察建议书或提起公益诉讼,使审计问题整改从行政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极大地提高了审计整改力度和实效。 

  三是有利于形成监督合力共促绿色发展。生态文明、绿色发展,在基层部分干部群众中还有个观念转变过程。建立衔接工作机制后,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各显其能,形成合力。一方面通过审计整改和检察建议书,督促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坚守生态保护底线。另一方面,通过问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通过提起生态公益诉讼,发挥个案的震慑、辐射作用,强化领导干部绿色发展理念,教育干部群众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共同为生态文明建设筑起绿色屏障。(浦城县审计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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