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FJ00125-0222-2014-00038

发布机构: 福建省审计厅

有效性:

有效性: 有效

备注/文号:闽审办〔2014〕49号

生成日期:2014-05-05

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审计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5-05 00:00   浏览次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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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处室、驻平潭办、厅属事业单位:

   《福建省审计厅工作规则》已经4月24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福建省审计厅                              

                           2014年4月30日

 

福建省审计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部署的各项任务,加快推进审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全面提升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审计署工作规则》,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审计厅是主管审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在省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业务接受审计署领导,对省政府和审计署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审计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审计理念,依法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把“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加大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力度,完善审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推动完善国家治理,努力在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实现百姓富、生态美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审计厅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队伍建设,坚持依法审计,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福建审计科学发展。

第二章  领导职责

五、审计厅领导要以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加强理论学习,紧密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审计署的指示、决议、决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福建经济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六、审计厅领导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依法行政;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密切沟通,团结协作;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效能,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充分发挥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和市、县(区)审计机关的职能作用,保证政令畅通,不断提高审计机关的公信力、执行力和效率。

七、审计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审计厅的全面工作,执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其他厅领导协助厅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厅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厅长出访、出差期间,应委托一位分管厅领导代为主持审计厅工作。厅领导工作分工安排实行AB角制度。

八、审计厅分管厅领导要各负其责,全力协助厅长抓好审计业务工作和内部管理,抓好队伍、法治化、信息化、理论和文化建设;对分管的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必须及时向厅长报告;参加省委、省政府会议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其他厅领导通报。

九、厅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处室单位的工作,要切实贯彻落实厅党组和厅机关的决定,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依法行政

十、审计厅要根据审计工作实际,不断完善我省审计法治工作,完成我省审计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工作。

十一、审计厅要积极配合省人大立法工作的调研、征求意见等工作;有效配合政协、民主党派做好民主监督等各项工作。

十二、审计厅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定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审计厅要严格审计执法责任制和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依法审计、文明审计的实施。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十三、审计厅实行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专题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干部职工大会、周例会等会议制度。

审计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或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党组会议由厅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请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审计署有关文件、决定,传达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制定我省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发展规划和重大措施,研究部署审计厅的重要工作;

(三)研究向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决定审计厅内部机构设置和干部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审计干部队伍建设,按照规定提拔任免审计干部,以及根据审计形势发展的要求,部署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六)研究处理重大审计事项;

(七)分析干部、职工思想状况,研究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八)研究议定其他需要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十五、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或其委托的其他厅领导召集,厅办公室、法规处、综合处、人事处、机关党办、驻厅监察室等综合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列席,根据会议议程需要,可安排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同志列席。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的决议、决定、指示,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法律法规,以及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意见;

(二)分析研究审计工作形势,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通过提请省人大、省政府审议的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等重要议案;

    (四)研究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任务、项目进度安排及工作量测算,以及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事项;

(五)研究通过全省审计工作会议材料,同级审“两个报告”、审计结果公告、重要汇报材料等文稿材料;

(六)研究议定财政预算执行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方案、全省性行业审计的工作方案;

    (七)研究通过由省审计厅制定的工作规划、重要制度、规范性文件;

    (八)研究议定厅机关年度经费预算细化、年度经费决算报告;

    (九)研究通过向省政府、审计署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

    (十)研究决定厅各处室单位及市、县(区)审计局请示省审计厅的涉及面广、影响大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干部职工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其他事项。

厅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十六、厅务会议由厅长或其委托的其他厅领导召集,厅领导及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根据会议议程需要可安排有关同志列席。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审计署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学习贯彻重要法律法规;

    (二)通报形势,部署审计厅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审计工作情况,安排重要工作任务;协调各处室单位工作;

    (四)其他有关事项。

厅务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

十七、专题会议由厅领导按工作分工或受厅长委托召集。工作需要时,厅领导可委托厅综合处室或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召集,研究、协调和处理审计厅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协调审计厅日常工作中具体问题的专门事项。派议题涉及到的处室、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

十八、审计业务会议包括一般审计业务会议、重大审计业务会议和专题审计业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一般审计业务会议由分管厅领导、审计组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其他有关人员、审计项目审理人员、驻厅监察室、综合处人员组成。审议事项范围: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不含汇总全省的综合报告)。

重大审计业务会议由厅长或其委托的厅领导主持,其他厅领导及法规处、综合处、驻厅监察室负责人、审计组所在的处室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审计人员、审理人员参加。经济责任处负责人参加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业务会议。审议事项范围: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受理复议、作出复议裁定的审计事项;办理行政诉讼应诉的审计事项;一般审计业务会议审议中有较大分歧、分管厅领导认为需要提交重大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审计事项。

专题审计业务会议由厅长、分管厅领导、总审计师、业务处和法规处相关人员参加,研究决定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处理事项。

十九、干部职工大会由厅长或其委托的厅领导召集,全厅干部职工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指示、决议、决定、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审计工作形势,总结、安排审计工作,动员部署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具体视情况临时决定召开。

二十、周例会由厅长或其委托的厅领导召集,厅领导及厅办公室、综合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通报上周主要工作,布置本周重点工作安排。周例会一般每周一上午召开。

二十一、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专题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干部职工大会的议题,由有关处室单位提出,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党组书记、厅长或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研究确定(附召开相关会议审批单)。党组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干部职工大会、周例会的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按工作职责对应的分工处室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按《厅审计业务会议规则》执行。负责组织工作的处室单位一般要在会前1天,将会议研究讨论材料分发给参会同志。

二十二、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专题会议、审计业务会议由组织会议的处室单位专人纪录,并根据需要草拟会议纪要,主持会议的厅领导负责签发。专题会议的研究事项中,主持会议的厅领导在职责分工范围内可研究确定的意见,会后可写入专题会议纪要提交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签发;需要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内容,不要写入专题会议纪要,但应形成专题会议材料。

厅领导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向厅长请假。相关列席人员需请假的,本人应说明请假的具体事由,并向主持会议的厅领导报告。

二十三、全省审计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有关领导对审计工作指示精神,总结、部署全省审计工作。

二十四、审计厅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作新闻报道,厅办公室负责同志应认真把关,并报经分管厅领导同意;报道重大事项,须经厅长同意。

二十五、审计厅召开会议要严格执行《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规范会议管理,要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规范会议费开支。要充分利用审计信息化建设成果,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不得向市、县(区)审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摊派会议经费,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五章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六、审计厅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按照《厅公务信件和公文收阅办管理办法》、《厅发文管理办法》、《厅电子公文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公文的审批要按厅长负责制和厅领导分管工作的要求办理。

二十七、审计厅收到的文电,由厅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厅长或有关厅领导阅批,有关处室、单位阅办。

二十八、以审计厅名义发文,均应经厅办公室会稿后呈送厅长或分管厅领导审签;涉及几位分管厅领导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厅领导审核后送厅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如计划、政策、管理权限等,由有关厅领导审核后,送厅长签发,或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遇紧急事项,由分管厅领导负责处理,并及时向厅长报告。

二十九、涉及审计业务的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复议决定书,应经厅法规处复核、总审计师及分管厅领导审核后,送厅长签发。其他审计业务文书应经厅法规处复核,并由厅长或分管厅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签发;凡涉及几位厅领导分管的工作,签发前应商有关厅领导。

三十、审计厅各处室单位拟制公文时,凡内容涉及其他处室单位的,应事前做好协调工作,遇有意见分歧的问题,各处室单位之间应主动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单位应列出各方意见,提出协调建议,报分管厅领导协调解决。涉及需厅内多个处室单位会稿的公文,主办处室单位在公文送厅办公室审核前要明确会稿的处室单位。

三十一、在公文办理过程中,遇有承办或牵头单位不明确的事项,由厅办公室负责协调或报请厅领导确定,有关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

三十二、以厅党组名义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或其委托的厅党组成员签发。以审计厅名义发的文件,由厅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分别进行审核、签发,上行文及重要文件由厅长签发。

三十三、审计厅会同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合发文或会签发文,一般由厅长签发。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审计厅的联合发文或会签发文,一般按照对等原则由分管厅领导审签。

三十四、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公文办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送厅办公室审核前,认真做好公文的审核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应改进机关作风,尽量精简文件,要加大审计管理系统和电子公文运用,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三十五、审计厅党组印章及厅印章由厅办公室机要室统一保管,使用按《厅印章管理使用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公务活动制度

三十六、审计厅领导在省内开展调研活动,要深入基层单位,了解工作实情,倾听基层意见,检查总结工作效应,为基层排忧解难。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切实遵守出差及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在省内开展调研活动,应按此执行。

三十七、严控庆典活动,未经厅党组批准,厅领导和处级领导不得出席各类剪彩、奠基、典庆和论坛等活动。未经厅党组同意,厅各处室单位不得举办各类研讨会、表彰会等活动,不得自行印制、分发纪念品和宣传品。

三十八、规范出访及外出考察活动,厅组织的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培训、进修、审计等活动,应严格按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要严格按照省财政核定的经费限额并编制年度计划,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未经厅党组批准,任何人不得参加外单位组织的考察等出国(境)活动。厅机关原则上不统一组织外出考察活动,确因工作需要组织外出考察的,应事前报经厅长审批,考察组人员一般不超过5人。

第七章  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三十九、厅长离榕出差,应由厅办公室按照规定向省政府报告;其他厅领导离榕出差,事前向厅长报告。

四十、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离榕出差和请假,以及平潭办主任离开驻地出差或请假,应确定临时负责本处室单位的处级干部,并事前向分管厅领导和厅长报告,经批准后告知厅办公室;其他处级干部出差和请假,应事前向分管厅领导报告。

四十一、各处室单位外出组织集体活动,以及负责同志到外单位授课,应按规定事前报经厅领导批准,并告知厅办公室。

四十二、厅领导、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更换常用联系手机应及时告知厅办公室。

第八章  工作报告制度  

    四十三、审计厅领导和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以下工作:

    (一)参加审计署召开的会议,厅领导应在厅长办公会议、周例会上通报;处级干部应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后向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报告。

(二)参加审计署各司、室召开的会议,厅领导应向厅长报告;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向厅长报告,其他处级干部应向分管厅领导报告。

(三)参加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召开全省性会议的,厅领导应在厅长办公会议、周例会上通报;处级干部应向分管厅领导汇报并提交书面报告,视情况厅长办公会议作简要报告。

    (四)参加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召开的办公会、常务会、专题会,厅领导应视会议内容的重要性程度向厅长报告,或在厅长办公会议、周例会上通报;处级干部应向分管厅领导汇报并提交书面报告,视情况向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作简要报告。

    (五)参加省际之间召开区域性会议的,厅领导应在厅长办公会议上通报;处级干部应向分管厅领导报告。

    (六)统一组织召开的全省性行业审计会议的情况,要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并视重要情况向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作简要报告。

    (七)参加省直有关部门召开有关工作会议的,厅领导视情况向厅长报告;处级干部应向分管厅领导报告。

    (八)下基层调研的情况,厅领导应在厅长办公会议或厅务会议上通报;处级干部应向厅领导提交书面报告,并视情况向厅长办公会议作简要报告。

    (九)到外省学习考察的情况,厅领导应在厅长办公会议或厅务会议上通报;处级干部应向分管厅领导汇报并提交书面报告,视情况向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作简要报告。

(十)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或发生的责任事故,厅领导要向厅长报告或在厅长办公会议上通报;处级干部要向分管厅领导报告。

(十一)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工作。

第九章  推进政务公开

四十四、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审计信息发布制度、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开制度,定期向厅特约审计员通报审计工作情况,及时公布非密内容,提高审计工作和内部管理各项工作的透明度。

四十五、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均应按照省委、省政府及审计署要求,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主动回应相关方面的关切。

  第十章  作风建设

四十六、审计厅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厅领导及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审计厅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厅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四十七、审计厅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厅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大力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

四十八、厅领导要深入基层调研,明确调研主题,掌握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坚持厅领导对基层审计机关的挂钩联系工作制度。

四十九、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规范工作程序,按程序和时限认真负责办理。

五十、厅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格遵守审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及厅机关保密规定等各项工作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对违反保密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廉政建设

五十一、审计厅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审计署有关廉政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精神和省两办贯彻办法;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计纪律,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为本人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二、要廉洁从政、克己奉公,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等一般性经费支出,严禁公车私用,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五十三、审计工作要严守审计纪律,严格执行加强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和审计外勤经费管理规定等,切实加强审计实施现场管理,确保廉洁审计。

第十二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五十四、审计厅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并根据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同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及时办理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等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事项、人大议案以及政协提案,要认真听取厅特约审计员的工作建议,及时反馈意见,自觉接受省人大、省政协的监督。

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应向省政府报告。

五十五、审计厅及各处室单位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涉及审计机关的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厅报告,并按审计厅要求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应重视发挥舆论作用,加强对审计工作的宣传报道;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倾听群众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十六、加强审计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审计法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落实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度、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坚持机关内部审计工作,有关处室单位要抓好自查自纠工作。

五十七、要认真履行效能督办职责,对省委、省政府、审计署交办件,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会议议定事项,厅领导批示和交办重要事项等要及时督办,并适时通报各单位办理情况。

五十八、审计厅机关党委应切实加强党的各项建设,推动机关党建工作水平。审计厅各处室、单位原则上应按照规定成立党支部,由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

五十九、审计厅成立机关工会、青工委及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由机关党委负责指导,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各项工作。

六十、审计厅实行集中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厅属事业单位及厅机关工会、厅机关食堂、省内审协会等单位财务由厅办公室财务科统一代办核算。厅驻平潭办、厅机关食堂实行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十一、审计厅成立厅机关食堂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对食堂卫生、餐饮等工作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六十二、本规则自厅党组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2005年12月7日修订的《厅工作规则》(闽审办〔2005〕165号)同时废止。

六十三、本规则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驻平潭办事处和厅属事业单位,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设区市审计局。

 

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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