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5-0246-2016-00041
- 备注/文号: 闽审综〔2016〕9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审计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8-02
-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审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廉政办公室:
7月上旬,2016年1号强台风“尼伯特”正面袭击我省,给我省部分地区带来严重灾害,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十分艰巨繁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12号)以及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审办办发〔2016〕97号),切实做好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的审计监督,确保“阳光重建、廉洁重建”,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抗洪抢险救灾重要讲话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服从当前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大局,认真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各级审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审计机关办公楼、职工宿舍等风险隐患排查清查力度,防止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好审计机关自身的防灾工作。对在受灾现场审计的审计组,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身安全、资料安全、设备安全、财产安全,避免发生意外。遇有重大灾害和人员伤亡时,应及时向省厅办公室报告。
三、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闽委发〔2016〕12号文的要求,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的监督检查,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四、各级审计机关要以灾后恢复重建为重点,对正在实施的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跟踪审计和其他各项审计工作,要根据本地受灾情况,调整审计时间,妥善作出安排。
五、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实际情况,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下,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救灾款物发放的审计监督。
六、灾后恢复重建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由省厅财政处负责牵头组织,并适时开展对省级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及拨付情况的跟踪审计。各受灾的市、县(区)审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开展跟踪审计工作,有关审计结果及时报送上级审计机关;设区市审计局应汇总本辖区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结果情况,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审计厅(财政处)。
福建省审计厅
2016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6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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