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5-0246-2015-00066
- 备注/文号: 闽审办函〔2015〕7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审计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5-07-02
- 有效性: 有效
蓝瑜委员:
《关于进一步提高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建议》(20151158号)收悉,感谢您对审计工作的信任与支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厅围绕“服务改革发展、服务法治进程、服务民生保障”的思路,以推动公共管理服务型审计为抓手,直面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着力以审计独特视角与方式方法促进在建设经济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方面建言献策,较好有效地发挥了审计的服务保障作用。
我厅于2010年、2014年两次开展了森林生态效益等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审计揭示了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政策制度设计上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及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相适应的生态补偿机制有待健全完善等问题,并从健全补偿机制、完善支付体系、调整投资政策和优化评价体系四个方面提出审计建议。有关我省生态补偿机制审计情况,我厅已作为2014年审计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了汇报并接受审议,会议要求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切实抓好问题整改,完善制度。
审计调查结果得到省领导的高度关注,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进行整改,进一步深入研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省直有关部门积极整改,已研究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省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下发《关于开展生态公益林布局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探索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配套改革政策,使全省生态公益林规模、结构、布局更加合理,森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省财政厅和林业厅2015年3月下发了《关于转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简化补偿资金管理,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生态公益林补偿费分配办法下放由县级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省政府2015年6月印发了《关于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九条措施的通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明确从2015年起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每年每亩递增2元,今后结合国家调整情况及省级财力可能逐步提高。
根据您的建议,我厅将按照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新福建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继续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建立及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确保机制完善落到实处,推动福建生态省建设,助力加快实现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确定的目标任务。
再次感谢您对审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领导署名:姜榕兴厅长
联 系 人:王康力(厅办公室主任科员)
联系电话:0591-87870610 63396005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审计厅
2015年7月2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2份),省政协提案委员会(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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