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5-0237-2016-00057
- 备注/文号: 闽审法〔2016〕11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审计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9-14
-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福建省登记报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审计厅
2016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登记报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严肃审计工作纪律,避免审计工作受到外界的干扰、影响,参照审计署《登记报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预,是指在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编制、审计事项确定和查证、审计结果性文书和审计业务信息编审、案件线索移送、审计结果公告等审计工作全过程中,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非本审计事项直接相关的审计工作人员,本人或者请托他人,在正常工作程序之外,通过电话、面谈、书面等方式进行说情、打招呼、威胁、恐吓等,对审计人员施加影响,明示或者暗示审计人员对有关事项不深查,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予或者不如实报告、公告,从轻、减轻、免除审计处理处罚,或者询问、过问、打探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情况,影响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填写《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见附件)。
《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以报告人所在的审计机关内设机构为单位统一连续编号。
审计工作结束后,《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原件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复印件交报告人所在驻机关纪检组备案。
第四条 审计现场审计人员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在遇到干预行为后1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审计组组长遇到干预行为或者接到审计人员干预报告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审计人员报告的和自身遇到的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干预行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负责人报告。
负责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业务信息编审、案件线索办理、审计结果公告等工作的审计人员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在遇到干预行为后1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对审计人员报告的和自身遇到的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干预行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审计机关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审计人员报告的和自身遇到的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干预行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领导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有关人员报告的涉及特别重大、敏感事项的干预行为,或者自身遇到的干预行为,必要时直接向本级政府、纪委领导报告。
第五条 审计机关内设机构应当每年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报告,同时送驻机关纪检组备案。
驻机关纪检组应当每年对审计机关内设机构报告的干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于次年1月底前向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专题报告。
附件: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
附件
密级(填表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具体报告事项内容确定是否定密和密级)
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
编号:(以报告人所在的审计机关内设机构为单位统一连续编号)
报告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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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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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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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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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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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审计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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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方式、干预 涉及的具体事项 及有关情况 |
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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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组长(或 指定的审计现场 负责人)或者 报告人所在单位 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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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实施 单位主要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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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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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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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事项 办理过程和结果 |
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
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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