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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09-10-09 16:25

厅各处室、事业单位:     现将《福建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福建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暂行办法》、《福建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安全、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厅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行政公文,以及编辑整理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职能机构负责制。厅机关各处室、单位负责就其产生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或者不公开的意见,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审查工作。      第五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密,包括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二)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      (三)审查政府信息是否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      (四)审查政府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为:      (一)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在制作或编辑整理政府信息时,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属性,并说明理由;      (二)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审查相关单位确定的政府信息属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并依照《保密法》规定对其进行涉密审查后提交办公室负责人复核,必要时提交法制处审核;      (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密审查确定不准的信息,应提交厅保密委员会审定。      (四)厅保密委员会对涉密审查确定不准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五)厅长办公会议对涉密审查确定不准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省国家保密局审查。      第七条 政府信息形成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的属性,将其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按规定对应当公开的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未履行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手续,或保密审查手续不完整而公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审计厅成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和处室、单位的具体任务,通报有关情况,处理有关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和协调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具体工作;      (二)拟定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      (三)编制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      (四)维护和更新厅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检查考评厅机关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审计厅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会议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召集,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成员列席。      协调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工作要求。协调会议每年召开二次。      第五条 审计厅各处室、单位负责提供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政府公开信息,并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在政府信息制作或形成之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办。      第六条 厅法制处负责承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所提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对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计算机中心负责为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网上技术支持;各处室、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完整、准确,并附电子文本。      第七条 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能明确主办单位的由其负责牵头,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办理;不能明确主办单位的,由公开工作机构提请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主办单位。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应由厅相关对口处室、单位负责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八条 审计厅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履行职责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应由厅机关具体执行单位负责与其他行政机关沟通确认。其他行政机关存在不同意见的,该政府信息内容属于审计厅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按照审计厅意见处理;不属于审计厅权限范围内的,按照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处理;不能依据权限确定的,审计厅应当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协调确定。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档案制度,定期收集整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内容、工作制度、会议记录、群众投诉等,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资料统一归档存查。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审计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的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提高监督检查实效。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按照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工作考核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年度进行,结合厅机关绩效考核和公务员考核一并进行。      第七条 年度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全面;      (三)各处室、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结情况;      (四)其他相关考核内容。      第八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公开工作机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厅内运转程序的要求,查对各处室、单位办结登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情况;      (二)公开工作机构组织对各处室、单位进行考察和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三)公开工作机构将考核意见报机构负责人审议后,报厅长办公会议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驻厅监察室的日常监督。      第十一条 每年3月底,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对外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认为审计厅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由驻厅监察室受理。      第十三条 法制处在审理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行政复议事项时,应依法对审计厅相关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公开工作机构应不定期通过网上调查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征求对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在追究责任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指南和目录的;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整改建议落实不到位,对责任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变更、撤销或终止时,不及时向公开工作机构提供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虚假公开的;      (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九)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十)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私利的;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审计 信息公开 办法 通知 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      2009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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