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内部审计人才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审内发〔2013〕123号

  各市、县(区)审计局,省直有关单位、中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发挥我省内部审计骨干的作用,提高我省内部审计工作水平,在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之间建立联动合作机制,吸收内部审计人才参与国家审计工作,福建省内部审计协会决定建立我省内部审计人才库,并牵头制定了《福建省内部审计人才库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福建省审计厅

  2013年9月5日

  

 

福建省内部审计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联动合作机制,吸收部分内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发挥内审骨干的作用,使人才资源得到科学、充分、有效利用,促进内部审计工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内部审计协会建立内部审计人才库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入选内部审计人才库的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审计工作,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章  入库人才的条件

  第四条  入选内部审计人才库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技能。热爱审计事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从事审计业务工作或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现职人员;

  (二)具有审计、工程造价、金融、计算机、法律等专业知识和专长;

  (三)所在单位是省协会单位会员或本人是省协会会员;

  (四)未在审计以及其他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中利用职权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必要的时间。

  第三章  内部审计人才库的管理

  第五条  省内部审计协会负责向各会员单位征集入选内部审计人才库的候选人,由会员单位推荐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向内部审计协会秘书处提交推荐表。

  第六条  省内部审计协会负责对入库人员的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内部审计协会颁发“福建省内部审计人才证书”。

  第七条  内部审计协会应做好与内部审计人才的日常联络及业务培训工作,收集内部审计人才的变动情况,每年根据工作情况对内部审计人才库调整充实一次,并逐步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章  入库人才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入选内部审计人才库的内部审计人才在参与审计机关审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承担的审计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不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扰;

  (二)执行审计“八不准”规定所产生的外勤费用由审计厅承担;

  (三)参加审计机关和省内部审计协会组织的有关培训交流等活动;

  (四)借用工作的时间计入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学时,其工作实绩和工作表现作为内审工作评优评先以及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的参考依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入选内部审计人才库的内部审计人才在参与审计机关审计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及“八不准”规定;

  (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四)依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对所承担的审计事项的审计质量负责;

  (五)对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福建省内部审计人才库的应用

  第十条  对内部审计人才的借用人数应根据审计厅年度工作的需要,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时一并确定。

  第十一条  省审计厅各审计处需要借用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审计的,应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15日内提出人才专业申请,报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交省协会从人才库中选取。

  第十二条  借用内审人员先由省内部审计协会与内审人员借出单位协商同意后,由省审计厅函告借出单位,被借用的内部审计人员凭函到省审计厅有关审计处报到。

  第十三条  省审计厅各审计处在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对借用的内部审计人员从思想品德、组织纪律、业务能力、工作成果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出具纸质和电子版的评价意见书,分别告知其所在单位及省内部审计协会。对借用的内部审计人员不能胜任或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由省内部审计协会予以调整,并反馈给所在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内部审计协会负责解释。

   

  抄送:各市内部审计协会。

   

  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3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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