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审计厅职能
来源:省审计厅 时间:2018-05-08 17:17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我省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省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省政府和审计署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级机关有关部门、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我省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直各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及省以下法检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省级投资和以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我省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省政府负责管理的其他地方性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根据审计署的统一组织,对中央驻闽单位和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闽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与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共同领导地市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各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各地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各地审计机关违反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地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一、在审计署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省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负责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省委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省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各级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201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 下3:00-6:00)

  联系方式:0591-8787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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